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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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81/8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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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8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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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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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不生效
經第11/2017號法律確定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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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取得 / 住宅;房屋 / 買賣合同 / 合同 / 公證書 / 免除;豁免 / 行政法院之批閱 / 公務員 / 本地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之權利與義務 / 本地區行政當局工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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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規定關于屬本地區物業單位出售與其承租人之買賣契約無須經平政院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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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46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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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令原文的中文本刊登於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
本法令豁免由行政法院(平政院)審議有關合同,而有關權限其後由審計法院負責,但回歸後,根據第9/1999號法律的規定,審計法院已不存在,且行政法院亦不具有對各類合同契約進行審核及批閲的權限,故該法令已失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1/2017號法律確認本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