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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81/92/M
  • 公佈日期
    1992-12-21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51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法令 / 組織法 / 組織架構 / 職責 / 權限;管轄權 / 教育 / 青年 / 人員編制 / 教育暨青年司 / 取消;消滅;撤銷 / 教育司 / 青年中心 /
  • 摘要
    訂定教育暨青年司現組織架構--若干撤銷。
  • 頁數
    第5877-5896頁
  • 註記
    本法令中文本經修正後刊登於一九九三年二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第558頁。
    廢止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副刊第10/86/M號法令、一九九零年五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第19/90/M號法令、一九九零年八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五期第48/90/M號法令、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期第2/91/M號法令、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副刊第190/86/M號訓令、一九八七年九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第109/87/M號訓令、一九九零年二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副刊第66/90/M號訓令、一九九零年七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137/90/M號訓令、一九八九年十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169/89/M號訓令第四條、一九九零年八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五期第164/90/M號訓令第二條、一九九零年八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五期第165/90/M號訓令第二條、一九九零年九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第183/90/M號訓令第二條、一九九零年九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第184/90/M號訓令第三條及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九期第239/90/M號訓令第三條等規定。
    一九九三年七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33/93/M號法令廢止第二十七條第一款e項及第二款之規定。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265/94/M號訓令在本法令第二十八條所指的表一中增設一個官立小學校長及一個副校長的職位。
    一九九五年六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13/95/M號法令在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增設一項條文。
    一九九五年六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77/95/M號訓令在第二十八條所指的表一中增設一個官立小學校長及一個副校長的職位。
    一九九五年六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78/95/M號訓令在第二十八條所指的表一中增設一個官立小學校長的職位。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四期第24/97/M號法令在本法令第二十八條所指的表一第二點中增設一個官立中學校長及一個副校長的職位。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26/97/M號法令廢止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由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213/98/M號訓令在本法令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內增設g項,在第二十八條所指的表一第一點中增設一個科長職位和設立一個中葡職業技術學校校長及兩個中葡職業技術學校副校長的職位。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一組第236/98/M號訓令在本法令表一第二點中增設一個教育活動中心主任的職位。
    根據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49/99/M號法令,撤銷由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24/97/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在本法令第二十八條所指的表一第二點中設立之職位。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7/2001號行政法規在本法令第二十八條所指附表I第II項中增設一個青年活動中心主任職位。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65/2010號行政命令附表替代第二十八條所指人員編制。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46/2011號行政命令在教育暨青年局人員編制中新設鄭觀應公立學校校長一名及副校長三名。
    二零一一年九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62/2011號行政命令的附表修改教育暨青年局人員編制的教學人員組別。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副刊第174/2019號行政命令的附件取代教育暨青年局人員編制的其他主管人員(從屬機構)組別的人員編制。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12/2023號法律廢止本法令第三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