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83/99/M
  • 公佈日期
    1999-11-22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47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令 / 規定 / 運作 / 基金;資金 / 投資 / 合營組織 / 管理 / 補助金;退休金;撫恤金; 扶養金; 殘廢金;因公受傷之恤金 / 金融體系法律制度 / 違法行為 / 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 /
  • 摘要
    規範投資基金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之設立及運作。
  • 頁數
    第4997-5036頁
  • 註記
    本法規於公佈翌月首日生效。
    本法規規範投資基金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之設立及運作。
    《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四編之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本法規所指之違法行為。 監察本法規規定之遵守,屬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權限。
    每一基金之管理規章,應尤其載明本法規附件A內所列之資料。內容簡介應尤載明與本法規不可分割之附件B所載之資料。第五十條第坎二款所指之報告書應尤其載明下列資料:a)所從事業務之說明;b)指出可查閱報告書及結算帳目之地點; c)與本法規不可分割之附件C所指之資料; d)參與人能對投資基金之業務及成果之進展作出判斷之其他重要資料。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3/2023號法律修改本法令第八十二條及第一百零二條。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3/2023號法律修改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