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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84/8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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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8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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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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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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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組織架構 / 公積金;福利基金 / 基金;資金 / 職責 / 社會保障 / 工作安全 / 工作意外 / 疾病援助 / 職業病 / 養老金 / 殘疾金 / 失業救濟金 / 疾病津貼 / 因肺病之分期給付;補助 / 社會福利 / 社會保障基金供款 / 員工;勞工 / 僱主 / 組成 / 行政委員會 / 監察委員會 / 執行秘書 / 財政制度 / 自治實體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行政監督 / 總督 / 社會保障基金 / 取消;消滅;撤銷 / 職業病及勞工意外保障基金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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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關於設立社會保障基金並取銷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障基金--撤銷八月十日第78/85/M號法令第五六條七款及第五九條至第六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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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665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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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廢止一九八五年八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副刊公佈的第78/85/M號法令第五十六條第七款及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三條之規定。由一九九零年三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副刊公佈的第6/90/M號法令修改第二章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及第六節之內容。由一九九零年三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公佈的第8/SASAS/90號批示訂定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組成。
由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公佈的第58/93/M號法令廢止第二章及第五章之內容;該等內容曾被一九九零年三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副刊公佈的第6/90/M號法令修改。由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公佈的第59/93/M號法令廢止第一章、第三章及第四章之內容;該等內容曾被一九九零年三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副刊公佈的第6/90/M號法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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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