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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85/8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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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8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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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1 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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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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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章程;通則 / 領導及主管人員 / 政府機關;公共部門 / 自治部門 / 自治基金 / 市政機構 / 職程與職務 / 人員招聘;人員聘任 / 人員任用 / 定期委任 / 職務之終止 / 委任 / 科長 / 薪金;薪俸 / 報酬 / 人員替換 / 兼任 / 抵觸;不得兼任 / 權限授予 / 權限的轉授 / 助手;助理;助理專員 / 法律制度 / 公共職能;公職 / 取消;消滅;撤銷 / 辦事處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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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澳門公共行政機關領導及指導人員章程事宜--若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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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6751-675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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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令經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中文本刊登於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1278-1281頁。
廢止一九八四年八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二副刊公佈的第88/84/M號法令、一九八四年九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公佈的第105/84/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一九八五年二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公佈的第40/85號批示、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公佈的第67/85/M號法令及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二期公佈的第92/88/M號法令。
由一九九一年六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三副刊公佈的第37/91/M 號法令修改第四條之規定。
由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公佈的第1/92/M 號法律修改第二十條之規定。
由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公佈的第70/92/M號法令修改第五條之規定。
由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期廢止第二十條之規定。由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公佈的第62/93/M號法令廢止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公佈的第20/97/M號法令不適用於第九條所規定之以代任制度擔任領導及主管官職的情況。
由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公佈的第25/97/M號法令修改本法令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附表二之內容,並廢止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附表三之內容。
根據刊登於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1277頁的更正書(第30/97號),由於早前公佈本法令中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連同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公佈的第25/97/M 號法令所作的修改,重新公佈本法令中文本的全文。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攻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17/2001號法律廢止本法令第五條第七款b項及第八條第四款c項。
本法令被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15/2009號法律所廢止。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一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副刊第85/89/M號法令所涉及的訂定澳門公共行政機關領導及指導人員章程事宜之條文,最後由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17/2001號法律及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15/2009號法律所廢止。故此該法令已不生效(第4/93/M號法令第22條第2款c項(廢止第20條)、第62/93/M號法令第11條(廢止第14條及第15條)、第17/2001號法律第12條第1款(8)項(廢止第5條第7款b項及第8條第4款c項)及第15/2009號法律第35條(1)項(廢止整份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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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 第37/91/M號法令,訂定有關外聘人員在本地區提供服務期限的措施並協調領導和指導人員定期委任之終止和續期程序與外聘人員提供服務之終止和續期程序。
- 第1/92/M號法律,對法院辦公室、行政法院、登記局和公證署組織所採取的措施以及制訂法院、登記局和公證署公務員的職程制度--撤銷九月八日第105/84/M號法令若干條及七月二十二日第39/87/M號法令第九條二款。
- 第70/92/M號法令,通過因對工作有利而終止職務的補償制度。
- 第25/97/M號法令,對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引入若干修改——若干廢止 重新公布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全文,該法令係訂定澳門公共行政機關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