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86/89/M
  • 公佈日期
    1989-12-21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51 2S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法令 / 法律制度 / 一般制度職程;一般職程 / 特別制度職程;特別職程 / 新聞司 / 郵電司 / 財政司 / 資訊人員職程 / 華務司 / 海事署 / 地球物理暨氣象台 / 旅遊司 / 行政職程 / 職程與職務 / 進入(公職) / 晉升 / 晉階 / 實習 / 學歷 / 薪金;薪俸 / 報酬 / 薪俸表 / 地圖 / 人力資源 / 公共職能;公職 / 公共行政 / 教學人員 / 醫務人員 / 護理人員 / 司法文員 / 診療技術員職程 /
  • 摘要
    訂定澳門公職一般及特別職程制度--若干撤銷。
  • 頁數
    第6756-6787頁
  • 註記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5397頁第274/GM/99號批示公佈本法令原文的中文本。
    本法令附件二之表取代關於教育、衛生、保安及法院、登記暨公證等領域內職程之表,但不影響自本法令開始生效起一年內對職程進行重組及與本法規所述原則配合。
    本法令附件二之表亦取代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七期第21/87/M號法令、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22/88/M法律、一九八七年二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第6/87/M號法令、一九八四年九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第105/84/M號法令及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第62/88/M號法令等的附件。
    廢止一九八四年三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第13/84/M號法令、一九八四年八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二副刊第87/84/M號法令、一九八五年二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第10/85/M 號法令、一九八五年五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第42/85/M 號法令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七條、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第43/85/M 號法令、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四期第48/85/M 號法令、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51/85/M法令、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53/85/M法令、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54/85/M法令、一九八五年七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61/85/M法令、一九八五年七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62/85/M法令第二條至第四條及第八條、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副刊第74/85/M號法令、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第12/85號批示、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副刊第71/85/M號法令、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57/86/M號法令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40/87/M號法令、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第56/87/M號法令、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5/87/M號法律、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第13/87/M號法律、一九八七年七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69/87/M號訓令、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第3/88/M號法令第四十四條、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第4/88/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54/88/M號法令、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第85/88/M號法令、一九八九年一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期第2/89/M號法令第一百條至第一百零五條、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第8/89/M號法令及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第10/89/M號法令。
    刊登於一九九零年一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期第176頁內的更正書(第1-B/90號),更正某些不正確之處。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期第3/92/M號法令廢止第七十條第三款e項之規定。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第1/92/M號法律修改第九十四條之規定。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第68/92/M號法令廢止載於本法規附表二的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22/88/M號法律附表一、二、三、四之內容。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期第4/93/M號法令廢止第九十四條之規定。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18/95/M 號法令修改第三十八條之規定。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49/95/M 號法令第十一條之規定把本法規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對登記局長和公證員職程晉升職階的時間調低為三年。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3/96/M號法律改正澳門公共行政職程中的外貿編碼員、技術督導員、繪圖員、郵務分發員、市政機構管理員、工人及助理員和輕型汽車司機等職程的異常情況。
    根據一九九七年六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20/97/M 號法令,處於本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所指超額狀況之人員保留對職程之權利和在原編制內具有之法律職務狀況所固有之一切權利及義務,或轉業權。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副刊第54/97/M 號法令廢止第九十三條之規定。
    本法令被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第一組第14/2009號法律所廢止,但第十四條及附件二除外。
    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6/2010號法律默示廢止附件的表六。
    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8/2010號法律默示廢止附件的表十一和表十五中有關衛生檢查員職程的部份。
    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9/2010號法律默示廢止附件的表十二和表十五內屬特別情況的衛生服務助理員職程一欄。
    二零一零年九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10/2010號法律默示廢止附件的表七、表八、表十三和表十四。
    二零一零年九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11/2010號法律默示廢止附件的表五。
    本法令被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1/2023號法律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