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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86/99/M
- 公佈日期1999-11-22
- 《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7 I
- 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 敘述詞法令 / 規定 / 制度 / 刑罰;處罰;處分 / 治安;保安;安全 / 囚犯 / 路環監獄 / 復康 / 檢察院 / 刑事訴訟法典 / 認可;確認 / 聲明異議 / 上訴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要件 / 廢止 / 意見 / 假釋 / 期限;期間 / 犯罪;違法 / 刑法 / 罪行;犯罪 / 司法法院 / 職業復康 / 監務及社會重返部門 / 內部保安 / 刑事制度 / 管理 / 法官;法院司法官 /
- 摘要規範在徒刑及收容保安處分之執行及其效果方面之司法介入制度。
- 頁數第5039-5057頁
- 註記廢止一九四六年七月六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二十七期副刊公佈的第2000號法律,以及一九四六年七月六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二十七期副刊公佈的第10988號訓令。
廢止一九六一年九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公佈的第34540號命令第一條至第十一條之規定,以及一九六一年九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公佈的第17355號訓令。
廢止一九六一年九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公佈的第34553號命令。
廢止一九六二年一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一期公佈的第34674號命令,以及一九六二年一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一期公佈的第18872號訓令。廢止一九六一年九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公佈的第40550號法令第一條至第六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一九六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公佈的第40550號法令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一九六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公佈的第43496號命令、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公佈的第4/91/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公佈的第5/91/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款和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公佈的第40/94/M號法令第十條之規定。
本法規立即適用於已執行完畢或正執行之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及正受羈押之人,但不影響以下規定;在本法規開始生效後三十日內,對於正執行之徒刑及收容保安處分,有權限之檢察院須遵守第十條之規定;在本法規開始生效後一百八十日內,對於可預計不曾往不足一年期間內從有關場所被釋放(即使基於假釋或考驗性釋放)之被判刑或判保安處分之人,為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效力,須將其重新適應社會之個人計劃送交法官;對於會在不足一年期間內被釋放之被判刑或判保安處分之人,如其假釋或考驗性釋放曾遭否決,則適用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在該兩條內規定之期間係自《刑事訴訟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三款所指批示作出之日起算。
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修改第五十六條。
本法令被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2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五十六條。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對本法令作適應化處理。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確認第六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
- 相關法規
- 第27/2024號法律,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適應化及整合。
- 第4/91/M號法令,關於管制已撤銷社會復原中心人員職能的轉移、人員的過渡及分配事宜--分別撤銷五月一日及三月八日第一五∕八二∕M號法令及第四二∕八二∕M號訓令。
- 第5/91/M號法令,關於販賣及使用麻醉藥品及精神病藥品視為刑事行為以及提倡反吸毒措施事宜──若干撤銷。
- 第40/94/M號法令,核准剝奪自由處分之執行制度--若干廢止。
- 第58/95/M號法令,核准《刑法典》。
- 第8/GM/96號批示,核准路環監獄規章。
- 第48/96/M號法令,核准《刑事訴訟法典》。
- 第86/99/M號法令,規範在徒刑及收容保安處分之執行及其效果方面之司法介入制度。
- 廢止-
- 不生效-
-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