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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88/99/M
  • 公佈日期
    1999-11-29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48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勞務提供 / 郵政服務 / 安裝;設施 / 應用;使用 / 基本建設;基礎建設 / 郵電司 / 包裹 / 公函 / 地區收入 / 郵票發行 / 出售;銷售 / 郵票 / 公共服務 / 規定 / 速遞(快速郵遞)  / 電子郵件 / 制度 / 權限;管轄權 / 印刷品;印件 / 賠償 / 費用;稅率;收費 / 費用及罰款總表 / 違法行為 / 處分;制裁;處罰 / 罰款;罰金 / 廢止 /
  • 摘要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頁數
    第5131頁
  • 註記
    本法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所指之法規繼續生效,直至按本法規規定作出取代該等法規的新規範為止。
    在不影響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況下,廢止下列之法規:一九三三年五月十三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十九期公佈的第22402號命令;一九四八年十月二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四十期公佈的第37050號命令;一九五五年十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公佈的第40314號命令;一九五六年一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期公佈的第40441號命令;一九五六年六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公佈的第40592號命令;一九五七年三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公佈的第40978號命令;一九五七年三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公佈的第40979號命令;一九五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七期公佈的第41001號命令;一九五七年三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公佈的第41014號命令;一九五七年六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公佈的第41119號命令;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公佈的第41538號命令;一九五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公佈的第41619號命令;一九六零年三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副刊公佈的第42821號命令;一九六一年四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五期公佈的第18352號部長訓令;一九六一年九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公佈的第18707號部長訓令;一九六二年十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二期公佈的第44614號命令;一九六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公佈的第36767號法令,以及一九六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公佈的第20348號部長訓令;一九六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公佈的第46060號命令;一九六六年七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公佈的第37469號法令,以及一九六六年七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公佈的第22084號訓令;一九七零年十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公佈的第440/70號命令;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公佈的第492/73號命令的第八章;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公佈的第519/73號命令;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公佈的第529/73號命令;一九七三年十一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五期公佈的第546/73號命令;一九七五年三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公佈的第65/75號命令;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二期公佈的第30/79/M號法令第九條;一九八一年一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期公佈的第2/81/M號法令;一九八九年一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期公佈的第2/89/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a項、b項及c項,第二款a項及d 項和第三款,以及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三條;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期公佈的第166/SATOP/92號批示;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公佈的第21/93/M訓令;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公佈的第85/SATOP/96號批示;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28/SATOP/98號批示。
    二零零一年八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廢止本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