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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88/9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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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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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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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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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勞務提供;服務的提供 / 郵政服務 / 安裝;設施 / 應用;使用 / 基本建設;基礎建設 / 郵電司 / 包裹 / 公函 / 地區收入 / 郵票發行 / 出售;銷售 / 郵票 / 公共服務 / 規定 / 速遞(快速郵遞) / 電子郵件 / 制度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印刷品;印件;印刷單頁;表格 / 賠償 / 費用;稅率;收費 / 費用及罰款總表 / 違法行為 / 處分;制裁;處罰 / 罰款;罰金 / 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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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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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51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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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所指之法規繼續生效,直至按本法規規定作出取代該等法規的新規範為止。
在不影響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況下,廢止下列之法規:一九三三年五月十三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十九期公佈的第22402號命令;一九四八年十月二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四十期公佈的第37050號命令;一九五五年十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公佈的第40314號命令;一九五六年一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期公佈的第40441號命令;一九五六年六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公佈的第40592號命令;一九五七年三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公佈的第40978號命令;一九五七年三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公佈的第40979號命令;一九五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七期公佈的第41001號命令;一九五七年三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公佈的第41014號命令;一九五七年六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公佈的第41119號命令;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公佈的第41538號命令;一九五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公佈的第41619號命令;一九六零年三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副刊公佈的第42821號命令;一九六一年四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五期公佈的第18352號部長訓令;一九六一年九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公佈的第18707號部長訓令;一九六二年十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二期公佈的第44614號命令;一九六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公佈的第36767號法令,以及一九六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公佈的第20348號部長訓令;一九六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公佈的第46060號命令;一九六六年七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公佈的第37469號法令,以及一九六六年七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公佈的第22084號訓令;一九七零年十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公佈的第440/70號命令;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公佈的第492/73號命令的第八章;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公佈的第519/73號命令;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公佈的第529/73號命令;一九七三年十一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五期公佈的第546/73號命令;一九七五年三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公佈的第65/75號命令;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二期公佈的第30/79/M號法令第九條;一九八一年一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期公佈的第2/81/M號法令;一九八九年一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期公佈的第2/89/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a項、b項及c項,第二款a項及d 項和第三款,以及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三條;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期公佈的第166/SATOP/92號批示;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公佈的第21/93/M訓令;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公佈的第85/SATOP/96號批示;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28/SATOP/98號批示。
二零零一年八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廢止本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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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30/79/M號法令,核准住戶郵箱服務章程。
- 第2/89/M號法令,核准郵電司新組織章程--若干撤消。
- 第88/99/M號法令,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第441/99/M號訓令,核准《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
- 第442/99/M號訓令,核准《郵政包裹公共服務規章》。
- 第443/99/M號訓令,核准《郵政托收公共服務規章》。
- 第444/99/M號訓令,核准《郵資憑證規章》。
- 第445/99/M號訓令,核准《郵政匯票公共服務規章》。
- 第446/99/M號訓令,核准《電子信函公共服務規章》。
- 第447/99/M號訓令,核准《免付回郵郵資公共服務規章》。
- 第448/99/M號訓令,核准《特快專遞(EMS)公共服務規章》。
- 第449/99/M號訓令,核准《郵箱規章》。
- 第450/99/M號訓令,核准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 第292/GM/99號批示,第292/GM/99號批示,核准用於以郵遞方式向有關之人本人作出傳喚及通知之掛號信及收件回執之官方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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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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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 第2/81/M號法令,在經十月廿四日第五四六∕七三號國令修訂之一九五六年五月五日第四○五九二號國令核准之海外省郵遞服務執行條例第三四九條內增設兩段。
- 第166/SATOP/92號批示,通過郵包、特快專遞及補充或附屬服務收費表--撤銷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六二/SATOP/九○號批示。
- 第21/93/M號訓令,核准郵件收費表--撤銷一月廿八日第14/91/M號訓令。
- 第85/SATOP/96號批示,取代十二月十八日第166/SATOP/92號批示所核准之有關電子服務/圖文傳真部分之電子郵件/圖文傳真之收費。
- 第128/SATOP/98號批示,取代由十二月十八日第166/SATOP/92號批示核准之「郵政包裹、特快專遞及補充或附屬服務收費表」內附屬服務收費之第一項——郵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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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