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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90/89/M
  • 公佈日期
    1989-12-29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52 3S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不生效
  • 敘述詞
    法令 / 司法獨立 / 委任 / 委員;理事 / 人員替換 / 澳門行政法院 / 行政法院 / 法院 /
  • 摘要
    關於改善行政管轄的完整獨立性--撤銷二月二十日第11/82/M號法令。
  • 頁數
    第7173-7174頁
  • 註記
    本法規於一九九零年一月一日生效。
    廢止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第11/82/M號法令。
    本法令中文本刊登於一九九零年七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2846頁。
    一九七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公佈的第460/73號國令中關於澳門平政院組成的內容將繼續在澳門地區適用;該國令內容為闡述憲法原則及平政院的組成規則。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0/2019號法律確認本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