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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90/99/M
  • 公佈日期
    1999-11-29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48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令 / 規章;條例 / 海事活動 / 海軍 / 商船隊 / / 船舶登記 / 商業登記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澳門港務廳 / 海事署 / 證書 / 處分;制裁;處罰 / 航海 / 治安;保安;安全 / 制度 / 罰款;罰金 / 國籍 / 支付;繳付 / 紀律制度 / 違法行為 / 刑罰;處罰;處分 / 紀律程序 / 手續費 / 手續費表 /
  • 摘要
    核准《海事活動規章》。
  • 頁數
    第5151頁
  • 註記
    本法規於公佈三十日後生效。
    核准《海事活動規章》,該規章附於本法規一併公佈,且成為本法規之組成部分。受《海事活動規章》規定約束之船舶,應於本法規生效起一年內使其狀況符合規範。
    廢止下列法規:刊登於一九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澳門憲報》第五十一期副刊一九零九年十一月三日皇室制誥(錯誤地寫為律令)所核准之《澳門港務局規章》;一九二八年三月十七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十一期公佈的第11210號命令、一九二八年三月十七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十一期公佈的第11662號命令及一九二八年三月十七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十一期公佈的第4821號訓令,以上三個法規是透過一九二八年三月十七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十一期公佈的第14287號命令延伸至澳門適用的;一九四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二十一期公佈的第33252號法令核准的《商船之刑事及紀律法典》,該法典是透過一九四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二十一期公佈的第10607號部長訓令延伸至澳門適用的;一九四六年七月六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二十七期公佈的第10918號訓令;一九五六年四月十四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十五期公佈的第15796號訓令;一九七一年一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期公佈的第307/70號法令;一九七零年十一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五期公佈的第497/70號法令;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公佈的第63/71號訓令;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六期公佈的第435/71號法令;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六期公佈的第14/93/M號法令。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12/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本法令第二條。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12/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海事活動規章》第二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12/2020號行政法規在《海事活動規章》內增加第一百二十九-A條。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12/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經本法令核准的《海事活動規章》的多個提述。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12/2020號行政法規在《海事活動規章》第一百六十四條的中文文本中增加標題“書面申誡及罰款”。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12/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海事活動規章》第一百八十條的中文文本的行文。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12/2020號行政法規,以附件形式重新公佈本法令及其核准的《海事活動規章》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