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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93/99/M
  • 公佈日期
    1999-11-29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48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不生效
  • 敘述詞
    法令 / 法律制度 / 廣播 / 無線電廣播;收音機;廣播電台 / 電視 / 無線電網絡 / 電訊 / 國際電訊聯盟 / 權限;管轄權 / 組成 / 運作 / 廣播委員會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執業准照 / 廣告;宣傳 / 廣播使用權 / 選舉 / 總督 / 新聞司 / 郵電司 /
  • 摘要
    廢止九月四日第8/89/M號法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及第六十條第一款。
  • 頁數
    第5243頁
  • 註記
    本法規的規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廢止一九八九年九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第8/89/M號法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及第六十條第一款之規定。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0/2019號法律確認本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