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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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96/9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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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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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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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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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權利 / 廢止 / 住宅;房屋 / 房屋津貼 / 退休人員 / 領取人(撫恤金、養老金、退休金) / 支付;繳付 / 退休金 / 財政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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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將退休之支付責任轉移至退休事務管理局(CGA)之退休金受領人及撫恤金受領人得維持其居住在屬本地區之房屋及收取房屋津貼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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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52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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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規於公佈翌日生效。
第一條之規定不影響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公佈的第14/94/M 號法令及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公佈的第38/95/M號法令所規定之其他權利。廢止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第一組副刊公佈的第14/94/M號法令第十七條第三款b項及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公佈的第38/95/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