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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97/9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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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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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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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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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專利證 / 註冊銷售商標 / 銷售商標 / 徽記 / 經濟司 / 國家工業產權局(里斯本) / 保護 / 費用;稅率;收費 / 法律制度 / 工業產權法典 / 工業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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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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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7740-78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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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核准附於本法規公布之《工業產權法律制度》,此制度為本法規之組成部分。
廢止所有與《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相抵觸之法例,特別是下列法規:
第16/95號法令所核准並公佈於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內之《工業產權法典》;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第56/95/M號法令;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一組第306/95/M號訓令。
本法規自《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三十七條所指之批示於《澳門政府公報》之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所規定的行為而應繳納的費用,載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8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十七條所指批示)。
工業產權批給申請的表格及工業產權權利註冊證及證明書式樣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20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至三十七。
二零零一年八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1/2001號法律修改《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三百零九條及第三百一十條。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通告,關於以澳門通手機版電子錢包(MPay)進行繳付的金額,刊登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七期第二組第1635頁內(其他類第8/20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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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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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