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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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共和國總統命令 (DPR) 1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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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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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0 I 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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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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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追認;批准 / 登記 / 銷售商標 / 商法 / 葡萄牙 / 澳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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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將分別於一九零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一九一一年六月二日、一九二五年十一月六日、一九三四年六月二日及一九五七年六月十五日修訂,並以於一九七九年十月二日修改之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斯德哥爾摩文本修訂之一八九一年《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延伸至澳門地區,該協定係經四月二十九日第7/88號政府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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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8076-(39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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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共和國總統令已刊登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共和國公報》第二百四十七期第一組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