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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共和國總統命令 (DPR) 2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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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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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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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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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協約 ;公約 / 兒童;孩子 / 保護兒童 / 聯合國 / 澳門 / 葡萄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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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將《兒童權利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該公約係經九月十二日第40/90號共和國總統令批准,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零年九月十二日第二百一十一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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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0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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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共和國總統令已刊登於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四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百六十期第一組A。二零零一年一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期第二組第5/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知書,通知有關《兒童權利公約》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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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24/98號共和國總統令,將《兒童權利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該公約係經九月十二日第40/90號共和國總統令批准,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零年九月十二日第二百一十一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 第49/90號共和國總統令,批准於一九九零年一月二十六日在紐約簽署之《兒童權利公約》
- 第20/90號共和國議會決議,通過於一九九零年一月二十六日在紐約簽署之《兒童權利公約》以待批准。
- 第85/99號通告,茲按上級命令公布:已透過葡萄牙常駐紐約聯合國之代表處,通知作為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在紐約簽署之《兒童權利公約》保管人之聯合國秘書長,上述公約已根據其適用於葡萄牙共和國之相同規定延伸至澳門地區。
- 第5/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將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訂於紐約《兒童權利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12/2003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就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五日在紐約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的正式中文文本連同相關的葡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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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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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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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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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