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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共和國總統命令 (DPR) 3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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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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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1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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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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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協約 ;公約 / 賣淫 / 婦女 / 聯合國 / 澳門 / 葡萄牙 / 販賣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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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將《禁止販賣人口及意圖營利使人賣淫公約》適用於澳門地區,該公約係經十月十日第48/91號共和國總統令批准,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二百三十三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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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7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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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共和國總統令已刊登於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四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百六十期第一組A。
二零零一年二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七期第二組第13/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知書,通知有關《禁止販賣人口及意圖營利使人賣淫公約》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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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48/91號共和國總統令,批准於一九五零年三月二十一日在紐約成功湖開放簽署之《禁止販賣人口及意圖營利使人賣淫公約》。
- 第31/91號共和國議會決議,通過《禁止販賣人口及意圖營利使人賣淫公約》以待批准。
- 第30/98號共和國總統令,將《禁止販賣人口及意圖營利使人賣淫公約》適用於澳門地區,該公約係經十月十日第48/91號共和國總統令批准,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二百三十三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 第201/99/M號訓令,指定治安警察廳為負責協調及彙集《禁止販賣人口及意圖營利使人賣淫公約》所稱各罪之審訊結果之本地區機關。
- 第132/99號通告,茲公布:作為《聯合國禁止販賣人口及意圖營利使人賣淫公約》保管人之聯合國秘書長透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之照會作出通知:葡萄牙政府已通知獲指定履行該公約所規定之義務之澳門地區當局為澳門治安警察廳。
- 第13/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有關《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賣淫公約》將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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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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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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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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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