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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批示 (DS) 114/GM/89
  • 公佈日期
    1989-10-04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40 3S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職責 / 項目組 / 法律改革辦公室 / 組成 / 現代化 / 法例;立法;法律 / 公共開支 / 司法事務室 / 行政當局投資及發展費用計劃 / 立法事務辦公室 / 諮詢委員會 (CONSELHO CONSULTIVO);諮詢會 / 國際法事務辦公室 /
  • 摘要
    關於設立一名為法律現代化辦公室之計劃小組,簡稱為GML。
  • 頁數
    第5470頁
  • 註記
    本法規的中文電子版由法務局提供,其內容並未公佈於《澳門政府公報》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屬非正式文本,僅供參考。
    由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第145/GM/89號批示修改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
    由一九九零年六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第62/GM/90號批示廢止第七條之規定。
    由一九九零年八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第98/GM/90號批示重新修改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
    由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第28/GM/91號批示修改第一條至第三條之規定,包括將法律改革辦公室易名為立法事務辦公室。
    由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81/GM/95號批示重新修改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規定,該等規定曾被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第28/GM/91號批示所修改。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10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本批示的第一和第二款的條文。
    立法事務辦公室繼續以項目組的形式運作,現改名為國際法事務辦公室,其存續期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批示被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2/2010號行政法規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