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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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批示 (DS) 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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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8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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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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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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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批示 / 所得補充稅規章 / 規章;條例 / 所得補充稅 / 稅捐與稅項 / 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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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純利稅章程第四條一款所指之納稅人需具備若干簿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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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09-3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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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中文本刊登於同期《澳門政府公報》第309頁。
本批示被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一組第5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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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21/78/M號法律,核准超額純利稅章程—— 取消一九六四年六月二日第1635號、一九六五年二月十三日第1659號、一九六五年六月十二日第1668號、一九六六年九月十日第1718號、一九六九年三月一日第1787號、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四日第1814號等立法條例及三月十二日第7/77/M號法令
- 第25/79/M號法令,撤銷六月廿五日第22/77/M號法令所核准之中葡小學教育章程內由十二月卅日第四一∕七八∕M號法令第一條所增設之第一三六條二款,並制定有關中葡小學教育團體現任臨時華語教員數名轉入同團體華語教員之措施。
- 第12/80號批示,訂定純利稅章程第四條一款所指之納稅人需具備若干簿冊。
- 第49/80號批示,規定有關物品買賣及服務之提供所採用之發貨單及收據必須載有葡文繕寫字句,並保留空間以便標貼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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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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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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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