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批示 (DS) 129/GM/98
  • 公佈日期
    1998-12-28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52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批示 / 手續費 / 產地來源證 / 出口 / 商品;貨物 / 地區收入 / 本地區總預算 / 工商業發展基金 / 澳門投資促進局 /
  • 摘要
    訂定獲分配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所指之手續費收入之實體,該等手續費係因發出證明文件而徵收者。
  • 頁數
    第1650頁
  • 註記
    本批示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本批示被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22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