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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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批示 (DS) 129/GM/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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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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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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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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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批示 / 手續費 / 產地來源證 / 出口 / 商品;貨物 / 地區收入 / 本地區總預算 / 工商業發展基金 / 澳門投資促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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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獲分配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所指之手續費收入之實體,該等手續費係因發出證明文件而徵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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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6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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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本批示被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22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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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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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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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