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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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批示 (DS) 173/GM/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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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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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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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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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項目組 / 政治行政過渡 / 人員 / 運作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統籌;協調員;主任;組長(小組) / 國際關係 / 移交大典統籌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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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延長移交大典統籌辦公室之存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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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5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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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延長移交大典統籌辦公室之存續期至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該辦公室係經第105/GM/98號批示成立。本批示於公佈當日生效。根據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56/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之規定,自二零零零年四月一日起,為一切法律效力起見,命令將移交大典統籌辦公室於撤銷日尚未完全執行的權利、義務及合同,有關的法律地位轉由旅遊局承擔,而該辦公室的財產、設施和設備亦暫由該局負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