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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
批示 (DS) 221/GM/99
公佈日期
1999-10-25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43 I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生效狀況
具時效性
敘述詞
批示
/
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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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收入
/
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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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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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與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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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
/
2000
/
摘要
命令將明年度登記及公證部門每月徵收手續費收入百分之七十撥入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
頁數
第4573頁
註記
相關法規
第64/93/M號法令,重訂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制度--廢止二月二日第5/85/M號法令。
第22/GM/99號批示,命令將登記及公證部門每月徵收手續費收入之百分之七十撥入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
第221/GM/99號批示,命令將明年度登記及公證部門每月徵收手續費收入百分之七十撥入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
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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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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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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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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