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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批示 (DS) 237/GM/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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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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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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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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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批示 / 銀行業務 / 離岸銀行 / 銀行 / 商業銀行 / 費用;稅率;收費 / 安裝;設施 / 運作 / 離岸輔助服務 / 離岸商業服務 / 離岸金融機構 / 金融機構 / 離岸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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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獲准於澳門從事離岸活動之機構須繳付之設立費及運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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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8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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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獲准於澳門從事離岸活動之機構須繳付之設立費及運作費載於本批示附表內。
本批示被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第一組副刊第15/2018號法律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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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58/99/M號法令,訂定離岸業務之一般制度─若干廢止。
- 第236/GM/99號批示,列明離岸商業服務機構及離岸輔助服務機構獲准從事之業務。
- 第237/GM/99號批示,訂定獲准於澳門從事離岸活動之機構須繳付之設立費及運作費。
- 第3/2000號行政命令,訂定一九九九年度的信用機構、兌換店及現金速遞公司的監察費。
- 第15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二零零零年度離岸金融機構須每半年繳納一次的運作費。
- 第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金融機構於二零零一年須繳納每半年一次的運作費的金額。
- 第155/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金融機構於二零零二年須繳納的每半年的運作費。
- 第17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金融機構於二零零三年須繳納每半年一次的運作費的金額
- 第301/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之離岸金融機構 ——銀行分行於二零零四年須繳納每半年的運作費
- 第32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之離岸金融機構 於二零零五年須繳納的每半年繳納一次的運作費
- 第27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附屬機構於二零零五年須繳納每半年一次的運作費用。
- 第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的分行及附屬機構於二零零六年須繳納每半年一次的運作費。
- 第1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的分行及附屬機構於二零零七年須繳納每半年一次的運作費。
- 第37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分行及附屬機構於二零零九年須繳付每半年一次的運作費。
- 第51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分行及附屬機構於二零一零年須繳付每半年一次的運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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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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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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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