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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批示 (DS) 28/GM/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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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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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1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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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具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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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協約 ;公約 / 人權 / 聯合國 / 葡萄牙 / 刑罰;處罰;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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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命令將公布於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一百一十八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之共和國議會第11/88號決議公布於《政府公報》,該決議係通過《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以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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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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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二零零一年一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期第二組第9/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知書,通知《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
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二組第4036頁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修改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之規定。﹝行政長官公告第10/20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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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28/GM/98號批示,命令將公布於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一百一十八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之共和國議會第11/88號決議公布於《政府公報》,該決議係通過《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以待批准。
- 第11/88號共和國議會決議,通過《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 第93/99號通告,茲按上級命令公布:已透過葡萄牙常駐紐約聯合國之代表處,通知作為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日在紐約通過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保管人之聯合國秘書長,上述公約適用於澳門地區。
- 第9/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將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日訂於紐約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10/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一九九二年九月八日在紐約通過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修正案的中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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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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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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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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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