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批示 (DS) 292/GM/99
  • 公佈日期
    1999-12-13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50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批示 / 印刷品;印件 / 郵政服務 / 通告 / 通知;通報 / 登記 / 民事訴訟法典 / 郵電司 /
  • 摘要
    核准用於以郵遞方式向有關之人本人作出傳喚及通知之掛號信及收件回執之官方式樣。
  • 頁數
    第8045-8048頁
  • 註記
    核准用於以郵遞方式向有關之人本人作出傳喚及通知之掛號信及收件回執之官方式樣;該等式樣載於為本批示組成部分之附件內。
    為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副刊第55/99/M號法令《民事訴訟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百零三條之規定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