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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批示 (DS) 33/GM/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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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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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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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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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批示 / 修改 / 報酬 / 教學人員 / 規章;條例 / 實習 / 進入(公職) / 晉升 / 職程與職務 / 特別制度職程;特別職程 / 登記局局長 / 公證員 / 公證及登記人員職程 / 登記與公證 / 司法文員職程 / 培訓課程 / 職業培訓 / 培訓 / 司法事務司 / 公證登記機關 / 法院辦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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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登記局局長及公證員職程之入職實習規章、登記暨公證文員職程之入職實習及晉升培訓課程規章,以及司法文員職程之入職實習、司法文員職程之晉升以及法院書記長職位之任用培訓課程規章之若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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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71-2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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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修改一九九八年三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16/GM/98號批示第二十條第一款、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17/GM/98號批示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15/GM/98號批示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等規定。
廢止一九九八年三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16/GM/98號批示第二十條第二款、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17/GM/98號批示第三十七期第二款、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15/GM/98號批示第三十七期第二款等規定。
本批示適用於在其生效後所進行之實習。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第7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廢止《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之入職實習規章》第二十條第一款。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第7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廢止《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職程的入職實習及晉升培訓課程規章》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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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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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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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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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