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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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批示 (DS) 38/GM/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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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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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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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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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職責;授予 / 結婚津貼 / 殘疾金 / 養老金 / 社會保障 / 社會保障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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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規範發放結婚津貼予社會保障基金之受益人之條件及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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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78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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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本批示被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4/2010號法律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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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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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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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