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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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批示 (DS) 4/GM/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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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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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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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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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批示 / 住宿 / 房屋津貼 / 各類津貼(報酬) / 設備 / 住宅;房屋 / 司法官 / 法院 / 檢察院 / 澳門司法官通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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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司法官員之抵償金額及住宿津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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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582-58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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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訂定一九九二年八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副刊第55/92/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所規定的司法官員之抵償金額及住宿津貼金額。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41/GM/97號批示修改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
本批示被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39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