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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批示 (DS) 42/GM/99
  • 公佈日期
    1999-03-22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12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批示 / 法規的公佈 / 章程;通則 / 本地區行政當局工作人員 / 人員任用 / 委任 / 就職(公共職務) / 服務時間 / 衛生護理;醫療服務 / 工作評核 / 薪金;薪俸 / 報酬 / 法律制度 / 公共職能;公職 /
  • 摘要
    命令重新公布《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頁數
    第567-707頁
  • 註記
    根據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62/98/M號法令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重新刊登《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全文。
    命令重新刊登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第87/89/M號法令、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62/98/M號法令及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65/GM/99號批示的中文本。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4/2017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5/2018號法律調整《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表二所載的出生津貼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