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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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批示 (DS) 42/GM/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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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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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1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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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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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批示 / 法規的公佈 / 章程;通則 / 本地區行政當局工作人員 / 人員任用 / 委任 / 就職(公共職務) / 服務時間 / 衛生護理;醫療服務 / 工作評核 / 薪金;薪俸 / 報酬 / 法律制度 / 公共職能;公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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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命令重新公布《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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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567-7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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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根據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62/98/M號法令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重新刊登《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全文。
命令重新刊登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第87/89/M號法令、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62/98/M號法令及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65/GM/99號批示的中文本。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4/2017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5/2018號法律調整《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表二所載的出生津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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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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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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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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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