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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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批示 (DS) 45/GM/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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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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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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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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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批示 / 澄清 / 衛生護理;醫療服務 / 本地區行政當局工作人員 / 本地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之權利與義務 / 自治實體 / 財政自治權 / 支付;繳付 / 衛生機關;衛生服務 / 衛生司 / 衛生局 / 負擔 / 澳門市政廳 / 海島市政廳 / 郵電司 / 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 / 澳門民用航空局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 澳門大學 / 澳門基金會 / 澳門理工學院 / 社會保障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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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說明具有財政自治權之實體承擔為其提供服務之工作人員在衛生護理方面之負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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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4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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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被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23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本批示第四款。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第34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本批示第四款。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24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本批示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