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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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批示 (DS) 54/GM/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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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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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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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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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規章;條例 / 職責 / 社會保障 / 董事會;董事局;行政委員會;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社會保障基金 / 職業培訓 / 津貼 / 勞工暨就業司 / 負擔 / 博彩 / 運作 / 澳門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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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社會保障基金對有特別困難之本地失業者給予援助及鼓勵之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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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8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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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規章於生效六個月後至多三十日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在聽取勞工暨就業司意見後,負責制定及呈交關於已作出之援助及鼓勵之報告書,並在取得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意見後,建議總督須採取之補充措施。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23/GM/99號批示修改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二零零零年一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期第一組第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八條第一款b項和第二款b項、c項、d項、e項及f項之規定。本批示已被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199/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