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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
批示 (DS) 70/GM/99
公佈日期
1999-06-07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23 I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生效狀況
生效
敘述詞
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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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報酬;額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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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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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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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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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訂定對暴力罪行受害人保障委員會成員有權收取之出席費及卷宗製作人之報酬金額。
頁數
第1321頁
註記
本批示自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起產生效力。
相關法規
第6/98/M號法律,規範對暴力罪行受害人之保障。
第130/GM/98號批示,組成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第四章規定之委員會。
第70/GM/99號批示,訂定對暴力罪行受害人保障委員會成員有權收取之出席費及卷宗製作人之報酬金額。
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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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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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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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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