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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批示 (DS) 77/GM/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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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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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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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具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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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批示 / 修改 / 焚化爐辦公室 / 權限;管轄權 / 項目組 / 廢物處理 / 城市固體廢物 / 污水 / 焚化中心暨污水處理站辦公室 / 建設發展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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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關於將焚化中心辦公室改名為焚化中心暨污水處理站辦公室-GCIE--撤銷九月十二日第78/GM/87號批示第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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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17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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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將名稱修改為焚化中心暨污水處理站辦公室,簡稱GCIE;修改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副刊第78/GM/87號批示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並且廢止第七款條文;該等規定曾被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副刊第68/GM/89號批示所修改。
因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6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了建設發展辦公室,故焚化中心暨污水處理站辦公室視為已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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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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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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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