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批示 (DS) 81/GM/95
-
公佈日期1995-12-18
-
《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1 I
-
生效狀況廢止
-
敘述詞修改 / 職責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項目組 / 現代化 / 法例;立法;法律 / 國際法 / 法律改革辦公室 / 立法事務辦公室 /
-
摘要修改十月二日第114/GM/89號批示第二款及第三款(設立法律改革辦公室,其名稱後改為立法事務辦公室)。
-
頁數第2947頁
-
註記立法事務辦公室的存續期到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重新修改一九八九年十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三組副刊第114/GM/89號批示第二款及第三款條文,該等條文曾被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第28/GM/91號批示所修改。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99/GM/98號批示延長該辦公室的存續期。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98/GM/99號批示延長該辦公室的存續期。二零零零年五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第6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延長該辦公室的存續期。
本批示被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10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默示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