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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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批示 (DS) 82/GM/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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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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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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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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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調整;更新 / 社會保障 / 殘疾金 / 法律制度 / 補助金;退休金;撫恤金; 扶養金; 殘廢金;因公受傷之恤金 / 養老金 / 失業津貼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職責;授予 / 社會保障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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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調整社會保障制度之福利金--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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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9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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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調整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58/93/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a項、b項及e項所指養老金、殘廢金及失業津貼之金額。
本批示第一款的規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廢止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60/GM/94號批示第一款所指養老金及殘廢金之內容。
廢止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97/GM/93號批示第二款所指失業津貼的內容。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84/GM/99號批示廢止有關失業津貼的內容。
本批示已被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64/GM/99號批示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