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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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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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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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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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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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回歸法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法規 /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臨時海島市政執行委員會;臨時海島市政局 / 規範性文件 / 應用;使用 / 禁止 / 法令 / 監督 / 委任 / 廢止 / 更正;更改 / 法律解釋 / 行政長官 / 官方語言 / 葡萄牙語 / 中文;漢語 / 公共職能;公職 / 決議 / 行政行為 / 臨時議事規則 / 居留權 / 廉政公署 / 臨時澳門市政議會 / 審計 / 預算 / 土地法 / 檢察院 / 司法官 / 規程;規則 / 立法會主席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權限的轉授 / 行政會;執行委員會 / 居民 / 訴訟行為 / 國籍 / 法規的公佈 / 法規格式 / 宣誓法 / 本地區的財產 / 法;權利 / 行政區域圖 / 國務院 / 貸款;信用;債權;學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諮詢組織 / 認可;確認 / 國旗 / 國家象徵 / 國歌 / 香港 / 台灣 / 進入(公職) / 議員 / 章程;通則 / 法院 / 終審法院 / 澳門市政機構 / 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 / 司法官通則(澳門特區) / 司法組織綱要法 / 臨時海島市政議會 / 中國籍;華籍 / 賄賂;貪污 / 主要官員 / 市政廳 / 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 / 澳門市市政執行委員會 / 澳門市政議會 / 海島市市政議會 / 海島市市政執行委員會 / 立法會副主席 / 國籍申請 / 保護 / 公益實體 / 政府權力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澳門公職人員章程 / 反貪污 / 反吸毒 / 臨時澳門市政執行委員會;臨時澳門市政局 / 政府組織綱要法 / 就職宣誓法 / 土地 / 司法程序 / 組織架構 / 勞動法 / 審計署 / 決議(澳門特區) / 高級專員公署 / 司法體系 / 法律(澳門特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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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過《回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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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6-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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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成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及代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政會、政府、立法會、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及檢察長,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規範性文件,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其他可適用的法規作出的全部行為,確認其有效及產生效力。其中,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觝觸者外,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規。關於澳門原有法規觝觸《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不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法律、法令及其他規範性文件,包括:
一九九零年七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公佈的關於訂定進入公職及晉升的語文知識水平的第5/90/M號法律;
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公佈的《澳門立法會選舉制度》──第4/91/M號法律;
若干關於《議員章程》及其修訂的法律包括:一九九三年八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公佈的第7/93/M號法律、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0/93/M號法律、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95/M號法律;
若干關於規範澳門司法體制的法令包括:
一九九二年三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副刊公佈的第17/92/M號法令及第18/92/M號法令、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副刊公佈的第55/92/M號法令、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副刊公佈的第45/96/M號法令、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公佈的第28/97/M號法令、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第一組副刊公佈的第8/98/M號法令、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0/99/M號法令;
一九九三年二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公佈的關於澄清《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之適用範圍──第5/93/M號法令;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公佈的關於對葡萄牙總統授予澳門法院終審權及專屬審判權之聲明之相關問題作出解釋的第20/99/M法令;
一九九三年六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公佈的《立法會章程》──第1/93/M號立法決議。
關於澳門原有法規觝觸《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不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法律,但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制定新的法律前,可按《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原則和參照原有做法處理有關事務:
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公佈的關於規範澳門水域公產制度的第6/86/M號法律;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公佈的關於確定向葡萄牙共和國招聘前來澳門執行職務人員章程包括:
第60/92/M號法令及第37/95/M號法令;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公佈的關於核准發出澳門居民身份證之新制度的第19/99/M號法令。
關於澳門原有法律中下列法律、法令的部份條款觝觸《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不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法律:
一九八零年七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公佈的核准《土地法》(第6/80/M號法律)中有關出售土地以及對不動產所有權享有權利能力的葡萄牙公法人有權取得對土地佔有或使用的特別准照的條款;一九八八年六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公佈的《選民登記》(第10/88/M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五款;
一九八八年十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頒佈的《市政廳法律制度》(第24/88/M號法律)中體現市政機構具有政權性質的條款;
一九九零年九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公佈的《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第11/90/M 號法律)第二條、第十七條和第四十一條;
一九九六年三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96/M法律對《澳門立法會選舉制度》的修改;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公佈的關於訂定本地區總預算及公共會計表的編制與執行、管理及業務帳目的編制以及澳門公共行政領域財務活動的稽查規則的第41/83/M 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公佈的關於將販賣及使用麻醉品視為刑事行為以及提倡反吸毒措施的第5/91/M號法令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適用葡萄牙引渡法律的規定;
一九九二年三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公佈的關於修改建立保安部隊方面規定的第19/92/M號法令第一條;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一組公佈的關於重組水警稽查隊組織架構的第2/95/M號法令第四十四條"紀念日"的規定;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一組公佈的關於重組治安警察廳組織架構的第3/95/M號法令第六十九條"紀念日"的規定;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一組公佈的關於重組消防隊組織架構的第4/95/M號法令第四十一條"紀念日"的規定;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公佈的關於核准澳門港務局組織法規的第15/95/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五款;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副刊公佈的關於修改入境、逗留及在澳門定居的一般制度的第55/95/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b 項。
本法律規定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澳門原有法律中的名稱或詞句在解釋或適用時須遵循附件四中提及的各種原則。
立法會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通過並根據《回歸法》第二條規定予以確認的主要法律提案為:《政府組織綱要法》(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2/1999 號法律);
《法規的公佈與格式》(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3/1999 號法律);
《就職宣誓法》(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4/1999 號法律);
《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5/1999 號法律);
《區旗、區徽的使用及保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 號法律);
《澳門特別行政區處理居民國籍申請的具體規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7/1999 號法律);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8/1999 號法律);
《司法組織綱要法》(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9/1999 號法律);
《司法官通則》(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0/1999 號法律);
《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1/1999 號法律)。
決議 :《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的決議》(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決議)。
全體會議議決:全體會議於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通過的第1/99號議決──選舉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主席及副主席的方法;
全體會議於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通過的第2/99號議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臨時議事規則;
全體會議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通過的第3/99號議決。
執行委員會議決:執行委員會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通過的第1/99 號議決。執行委員會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通過的第2/99 號議決。
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76頁內的更正書(第2/2000號),更正某些不正確之處。
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二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七期第一組第100頁內的更正書(第4/2000號),更正某些不正確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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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9/2013號法律,修改《刑事訴訟法典》。
- 第11/90/M號法律,設立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高級專員公署。
- 第24/88/M號法律,核准市政區法律制度。
- 第10/88/M號法律,選民登記程序之管制。
- 第6/86/M號法律,訂定澳門地區水域公有權新制度。
- 第6/80/M號法律,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第6/1999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授權特區接收原澳府資產。
- 第34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對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澳門原有法律進行清理及適應化處理事宜。
- 更正,更正十二月十七日公佈於第五十期《政府公報》的第5/99/M號法律,並更正公佈於十二月二十日第1/99期《公報》的第1/1999號法律、第9/1999號法律及第1/1999號決議。
- 更正,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及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
- 第19/99/M號法令,核准發出澳門居民身分證之新制度——若干廢止。
- 第55/95/M號法令,修正及更新入境、逗留及在澳門定居之一般制度──廢止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號法令。
- 第15/95/M號法令,核准澳門港務局組織法規--若干廢止。
- 第4/95/M號法令,重組消防隊之組織結構--廢止二月八日第一五∕八六∕M號法令及八月二十四日第五六∕九二∕M號法令。
- 第3/95/M號法令,重組治安警察廳之組織結構──若干廢止。
- 第2/95/M號法令,重組水警稽查隊之組織結構--廢止二月八日第14/86/M號法令。
- 第60/92/M號法令,確定向葡萄牙共和國招聘前來澳門執行職務人員之章程--撤銷八月二十八日第五三∕八九∕M號法令及六月八日第三七∕九一∕M號法令第一條。
- 第19/92/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十日第706/75/M號法令第十四條及四月二十日第34/85/M號法令核准地區治安服務工作管制規定第二十二條(治安服務訓練期)。
- 第5/91/M號法令,關於販賣及使用麻醉藥品及精神病藥品視為刑事行為以及提倡反吸毒措施事宜──若干撤銷。
- 第41/83/M號法令,訂定有關本地區總預算及公共會計之編製及執行,管理及業務帳目之編製以及公共行政方面財政業務之稽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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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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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 第1/95/M號法律,修改八月九日第七∕九三∕M號法律通過之「議員章程」,其修改已由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一○∕九三∕M號法律作出。
- 第10/93/M號法律,重新修訂八月九日第七∕九三∕M號法律第十四、二十及二十一條條文(修改議員章程)。
- 第7/93/M號法律,通過議員章程--若干廢止。
- 第4/91/M號法律,關於核准澳門立法會選舉制度--若干撤銷。
- 第5/90/M號法律,訂定公職進入及晉升目的之語文知識水平。
- 第20/99/M號法令,對共和國總統有關授予澳門法院完全及專屬審判權之聲明之相關問題作出解釋。
- 第10/99/M號法令,修改審計法院之組織及運作。
- 第8/98/M號法令,採取審計法院法官之代任措施。
- 第28/97/M號法令,重組第一審法院及檢察院部門。
- 第45/96/M號法令,對本地司法組織作若干調整。
- 第5/93/M號法令,對澳門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通則第一三條一款關於附屬葡萄牙共和國主權機構或市政機構之人員編制範圍所構成情况之有關規定適用目標及範圍作出清楚之界定。
- 第55/92/M號法令,通過澳門法院官員通則及澳門司法高級委員會成員及澳門司法委員會成員通則及有關組織。
- 第18/92/M號法令,規定審計法院之組織、管轄、運作及程序--廢止具有與本法規所訂之規範相對立者之一切法律規定。
- 第17/92/M號法令,澳門司法組織新規則。
- 第22/89/M號法令,修改一月廿九日第二一∕七一號法令第六條條文(將有關物品撥歸國庫)。
- 第29/83/M號法令,關於修訂稅務執行法例若干條文。
- 第4/83/M號法令,修正一九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三八○八八號國令核准之公帑催征法第二三條及二八九條條文。
- 第1/93/M號決議,關於通過澳門立法會章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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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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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