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1/2004
-
公佈日期2004-02-23
-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8 I
-
生效狀況生效
-
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制度 / 難民 / 議定書;協議書 / 協約 ;公約 / 出入境事務廳(移民局) / 聯合國 / 難民事務委員會 / 法官;法院司法官 / 檢察院 / 保安司司長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社會工作局 /
-
摘要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
-
頁數第127-153頁
-
註記本法律於公佈日之後滿三十日生效。
本法律在澳門特區適用一九五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簽訂的《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及一九六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簽訂的《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
凡本法律未有規定者,均補充適用《行政程序法典》、《行政訴訟法典》及《司法組織綱要法》的規定。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9/2010號行政法規規定獲難民身份證的規則。
-
相關法規
- 第43201號法令,通過於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在日內瓦簽署的《關於難民地位公約》以加入該公約。
- 第207/75號命令,通通《關於難民地位公約》之議定書以加入該議定書
- 第8/98/M號決議,對一九六七年難民身分公約的附加議定書延伸到澳門表示贊同
- 第27/98號共和國總統令,將《關於難民地位公約》之議定書延伸至澳門地區,該議定書係經第207/75號政府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七五年四月十七日第九十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 第83/99號通告,茲按上級命令公布:已透過葡萄牙常駐紐約聯合國之代表處,通知作為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在日內瓦簽署之《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保管人之聯合國秘書長,上述公約已根據其適用於葡萄牙共和國之相同規定延伸至澳門地區。
- 第88/99號通告,茲按上級命令公布:已透過葡萄牙常駐紐約聯合國之代表處,通知作為一九六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在紐約通過之《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保管人之聯合國秘書長,上述議定書已根據其適用於葡萄牙共和國之相同規定延伸至澳門地區。
- 第1/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將一九六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訂於紐約的《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2/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將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訂於日內瓦的《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29/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簽訂的《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的中文譯本。
- 第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
- 第9/2010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難民身份證規章。
-
已更改-
-
廢止-
-
不生效-
-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