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1/2004
  • 公佈日期
    2004-02-23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8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法律(澳門特區) / 制度 / 難民 / 議定書;協議書 / 協約 ;公約 / 出入境事務廳(移民局) / 聯合國 / 難民事務委員會 / 法官;法院司法官 / 檢察院 / 保安司司長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社會工作局 /
  • 摘要
    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
  • 頁數
    第127-153頁
  • 註記
    本法律於公佈日之後滿三十日生效。
    本法律在澳門特區適用一九五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簽訂的《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及一九六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簽訂的《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
    凡本法律未有規定者,均補充適用《行政程序法典》、《行政訴訟法典》及《司法組織綱要法》的規定。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9/2010號行政法規規定獲難民身份證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