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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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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3-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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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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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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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修改 / 收益及財產利益申報 / 公共職務擔任人 / 公務員 / 本地區行政當局工作人員 / 行政長官 / 主要官員 / 立法會議員 / 司法官 / 行政會委員 / 領導及主管人員 / 委員;理事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違法行為 / 罪行;犯罪 / 罰款;罰金 / 刑罰;處罰;處分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檢察官 /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管理人;董事;局長;委員 / 辦公室主任 / 顧問 / 技術顧問 / 自治基金 / 自治實體 / 廉政公署 / 終審法院 / 處分;制裁;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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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第11/2003號法律《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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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5-7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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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於公佈後滿九十日生效。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11/2003號法律的名稱改為《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
在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11/2003號法律內修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三條,並增加第一-A條及第三十-A條條文。
以本法律的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及附件四取代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11/2003號法律的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及附件四。
修改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11/2003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一)項、(二)項、(三)項、(四)項、(七)項及第三款、第十一條第二款,以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葡文文本。
重新公佈經加入本法律通過的所有修改的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11/2003號法律。
刊登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110頁內的更正書(第1/2013號),更正附件一第三部分的中文文本不正確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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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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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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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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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