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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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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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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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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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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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制度 / 建築 / 城市規劃;市政規劃 / 都市建築總規章 / 建築業 / 公共工程 / 職業 / 建築師 / 建築學 / 工程 / 學歷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擬訂草案 / 領導;理事會 / 稽查;監督;監察 / 登記 / 實習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組成 / 運作 / 要件 / 培訓 / 抵觸;不得兼任 / 上訴 / 民事責任 / 兼任 / 草案;計劃;項目 / 行政違法 / 支付;繳付 / 罰款;罰金 / 處分;制裁;處罰 / 累犯 / 法人 / 免除;豁免 / 保險 / 補充法律 / 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行政法院(澳門)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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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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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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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執行本法律所需的補充法規,自其公佈翌日起生效。
部分廢止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第八條至第十二條有關計劃編製及工程指導條件的規定。
部分廢止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及第六十四條第一款I及J項有關負責編製計劃及指導工程的技術員的規定。
部分廢止二零零三年三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3/2003號行政法規《燃氣網絡設置工程的圖則編製、指導和施工以及燃氣器材的安裝和維修的條件》有關燃氣網絡設置工程的圖則編製及指導條件的規定。
廢止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
本法律於生效兩年後予以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