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1/2019
  • 公佈日期
    2019-02-04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5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法律(澳門特區) / 修改 / 國家象徵 / 國旗 / 國徽 / 國歌 / 應用;使用 / 侮辱區旗、區徽 / 稽查;監督;監察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行政違法 / 累犯 / 刑法典 / 行政程序法典 / 法規的公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 治安警察局 / 經濟局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 摘要
    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
  • 頁數
    第87-107頁
  • 註記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5/1999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5/1999號法律附件四所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總樂譜,由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一所載者替代。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5/1999號法律的葡文文本內所提及“bandeira”、“emblema”、“hino”、“bandeira, emblema e hino nacionais”、“a bandeira e o emblema”、“bandeira ou emblema”及“da bandeira e do emblema”分別改為“Bandeira Nacional”、“Emblema Nacional”、“Hino Nacional”、“Bandeira, Emblema e Hino Nacionais”、“a Bandeira e o Emblema Nacionais”、“Bandeira ou Emblema Nacionais”及“da Bandeira e do Emblema Nacionais”。
    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5/1999號法律內增加第三-A條、第七-A條、第七-B條、第七-C條及第十二-A條。
    廢止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5/199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
    經引入本法律通過的修改後,在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二中重新公佈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5/1999號法律的全文並對其條文重新編號。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12/2021號法律修改第5/1999號法律第四條至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12/2021號法律修改第5/1999號法律附件一(三)項、附件二及附件三第六款。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12/2021號法律修改第5/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的中文文本及附件一(三)項戊分項的葡文文本。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12/2021號法律廢止第5/199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四款。
    在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12/2021號法律附件中,重新公佈第5/1999號法律的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