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1/2024
  • 公佈日期
    2024-01-15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3 I S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法律(澳門特區) / 修改 / 印花稅 / / 取得 / 不動產 / 住宅;房屋 / 稅捐與稅項 / 費用;稅率;收費 / 房屋政策 / 期限;期間 / 支付;繳付 / 稅務豁免 / 處分;制裁;處罰 / 罰款;罰金 / 登記 / 印花稅規章 / 財政局 /
  • 摘要
    修改第2/2018號法律《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取得第三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
  • 頁數
    第134-136頁
  • 註記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第2/2018號法律的名稱修改為《取得第三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
    修改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第2/2018號法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三條。
    廢止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第2/2018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十條。
    第2/2018號法律第一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二款及第十四條的中文文本所表述的“非首個”改為“第三個或以上”。
    第2/2018號法律第一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二款及第十四條的葡文文本所表述的“segundo e posteriores”及“segundo ou posteriores”均改為“terceiro ou posteriores”。
    在現行法例中對第2/2018號法律《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及其規定的“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印花稅”的提述,視為對第2/2018號法律《取得第三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及其規定的“取得印花稅”的提述。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4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經本法律修改的第2/2018號法律《取得第三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的全文。
    本法律被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副刊第5/2024號法律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