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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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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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7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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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9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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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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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章程;通則 / 組織架構 / 總督 / 立法會 / 澳門諮詢會 / 司法管理 / 法院 / 澳門行政法院 / 公共服務 / 民政 / 澳門組織章程 / 澳門 / 憲法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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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澳門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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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61-27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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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刊登於一九七六年二月十七日《葡萄牙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
有關更正書刊登於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第356頁(第6/76號)。
刊登於一九七六年四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四期第440頁的更正書(第9-A/76號),更正第二十一條 b 項、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e 項及 u 項、一節及若干章的序號。
刊登於一九七六年五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一期第710頁的更正書(第13/76號),更正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之條文。
刊登於一九七六年五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一期第710頁的更正書(第14/76號),更正第五十二條第三款之條文。
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第53/79號法律修改《澳門組織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和第四十四條。
一九九零年五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副刊第13/90號法律對《澳門組織章程》作出廢止、修改及增設若干條文,分別如下:廢止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句、第六十九條第三款、第七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和第七十六條之條文;修改第二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款 b 項、c 項及 d 項和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a 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款 f 項、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四條和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在第十一條第一款內增設 e 項、f 項及 g 項、在第十三條內增設第三款、增設一新的第十五條、在二十五條內增設第三款、增設一新的第三十一條和在第五十三條內增設第五款條文。為此,對條文的編號作了如下的改動:第十五條轉成第十六條、第十六條轉成第十七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轉成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轉成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轉成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條轉成第二十九條、第二章第三節第二分節放在第三十條之前,以及第三十一條轉成第三十條。
隨著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成立,本法律在澳門不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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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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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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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