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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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1/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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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8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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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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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不生效
經第11/2017號法律確定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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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 / 稅務豁免 / 稅 / 費用;稅率;收費 / 手續費 / 澳門發行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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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給予澳門發行機構豁免所有稅項及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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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0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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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中文本刊登於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1062頁。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四副刊第78/99/M號決議聲明確認中文本。
(參見《物業登記法典》第155條、《商業登記法典》第117條、《公證法典》第164條第2款及第211條,並結合第522/99/M號訓令核准的公證手續費表第23條第1款a)項,以及《印花稅章程》第3條第1款a)項和其他各項豁免具有法律人格的公共機關繳納稅項的稅務及課稅法規的規定.)
本法律予澳門發行機構豁免所有稅項及手續費事宜。
該機構透過一九八零年一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一期公佈的第DL1/80/M號法令設立及核准其章程,而該法令被一九八二年十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四期公佈的第DL 63/82/M號法令及之後的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四期公佈的第DL 39/89/M法令所廢止。
經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14/96/M號法令修改之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四期公佈的第DL 39/89/M法令第四條,規定有關澳門貨幣暨兌換監理署的特定職能:在法律、法令、訓令、批示或其他規章性法規中提及前“公共企業 —— 澳門發行機構”時,均視作提及“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故本法律已失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1/2017號法律確認本法律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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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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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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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