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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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1/9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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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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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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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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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 / 立法許可 / 總督 / 最高限額度 / 超時工作 / 登記與公證 / 特別制度職程;特別職程 / 職程與職務 / 法律制度 / 公共職能;公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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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賦予立法許可修正登記局及立契官公署司法繕錄員超時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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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6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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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立法許可之有效期為六十天。
該法律第1條規定授予總督立法許可,而總督已根據該許可制訂了第18/93/M號法令(著令超時工作的限制不適用於登記局及立契官公署之助理員及繕錄員);由於第18/93/M號法令已被第54/97/M號法令第63條第1款b項廢止,故第1/93/M號法律亦隨之失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0/2019號法律確認本法律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