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10/2000
  • 公佈日期
    2000-08-14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33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律(澳門特區) / 廉政公署 / 組織法 / 組織架構 / 職責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輔助人員 / 助手;助理;助理專員 / 廉政專員 / 抵觸;不得兼任 / 武器;槍械 / 工作證;認別卡 ;證件 / 行政自主;行政自治權 / 財政自治權 / 稽查;監督;監察 / 負擔 / 自由通行證 / 運作 / 賄賂;貪污 / 效率 /
  • 摘要
    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
  • 頁數
    第1011-1024頁
  • 註記
    本法規於公佈之翌日開始生效。
    廢止一九九零年九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第11/90/M號法律中按照第l/1999號法律所通過的《回歸法》附件三第四款規定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部分、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2/97/M號法律、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副刊第7/92/M號法令及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期第8/93/M號訓令。
    在不抵觸本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53/93/M號法令的規定仍補充適用於廉政公署部門。
    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1292頁內的更正書(第43/2000號),更正某些不正確之處。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1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所指的武器口徑及種類。
    根據本法律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二零零一年七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16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成立紀監會。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4/2012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並增加第二-A條及第三十一-A條條文。
    根據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4/2012號法律之規定,重新刊登本法律的全文。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7/2024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二-A條至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A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7/2024號法律修改第10/2000號法律的名稱及章節標題。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7/2024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葡文文本。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7/2024號法律在本法律內增加第二十九-A條。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7/2024號法律廢止本法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7/2024號法律更新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