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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10/2011
  • 公佈日期
    2011-08-29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35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律(澳門特區) / 制度 / 建築 / 經濟房屋 / 要件 / 房屋政策 / 社會政策 / 家庭;家屬 / 稅務豁免 / 稅務優惠 / 都市房屋稅 ; 物業稅 / 印花稅 / 補貼 / 稽查;監督;監察 / 大廈 / 都市建築總規章 / 預約合同 / 購買 / 出售;銷售 / 收入;收益;所得 / 開考;競投 / 公證書 / 買賣公證書 / 物業登記 / 處分;制裁;處罰 / 行政違法 / 罰款;罰金 / 累犯 / 大廈管理 / 發展合同 / 分類;評核;評分 / 補充法律 / 權限;管轄權 / 房屋局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 摘要
    經濟房屋法。
  • 頁數
    第1722-1745頁
  • 註記
    本法律自二零一一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一九八零年九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第13/80/M號法律、一九八五年四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四期第1/85/M號法律、一九八六年一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一期第3/86/M號法令、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五期第13/93/M號法令、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26/95/M號法令和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4/99/M號法令。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34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執行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所需的程序。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1/2015號法律修改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四條,並增加第二十四-A條。
    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27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廢止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34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的規定。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3/2020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六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A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九條。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3/2020號法律在本法律內增加第二十八-A條。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3/2020號法律廢止本法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一款(八)及(九)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五)項、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八)及(九)項、第三十四條第三款(六)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四)及(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十八條第三款及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至第四款。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3/2020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二章的標題。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20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經第11/2015號法律及第13/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全文。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9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申請經濟房屋所適用的得分表。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9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出售經濟房屋的許可書的式樣。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9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經濟房屋申請表的式樣及經濟房屋申請及資格審查須附同的文件列表。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9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為適用第10/201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每月收入的下限和上限以及資產淨值上限。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151/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為適用第10/201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每月收入的下限和上限以及資產淨值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