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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1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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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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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3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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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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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制度 / 高等教育;大專 / 組織 / 運作 / 高等教育機構 / 官校教育 / 私校教育 / 教學;教育 / 職責 / 行政自主;行政自治權 / 財政自治權 / 高等教育素質評鑑 / 稽查;監督;監察 / 章程;通則 / 組織架構 / 人員 / 課程 / 大學學位 / 登記 / 文憑 / 證書 / 高等專科學位 / 學士 / 碩士學位 / 博士學位 / 學歷對等 / 學歷認可 / 教學人員 / 大專學生 / 要件 / 學生的錄取 / 接受教育 / 註冊(教育) / 學習計劃 / 實習 / 資助;提供資金 / 管理 / 出版;公佈 / 處分;制裁;處罰 / 行政違法 / 罰款;罰金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培訓課程 / 教育改革 / 教育 / 教育體系;教育系統 / 高等教育基金 / 行政長官 /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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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等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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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939-9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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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公佈後滿一年起生效。
廢止下列法例:一九九一年二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11/91/M號法令,但該法令第六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以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繼續生效,直至被適用的高等教育法例替代為止;一九九二年二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第8/92/M號法令;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41/99/M號法令,但該法令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條的規定繼續生效,直至被適用的高等教育法例替代為止。
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6/2018號行政法規規範高等教育基金的組織、管理及運作。
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7/2018號行政法規訂定高等教育素質評鑑制度。
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8/2018號行政法規訂定高等教育規章。
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9/2018號行政法規訂定高等教育學分制度。
二零二二年三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2/2022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