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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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10/9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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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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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2 I 3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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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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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 / 預算法 / 地區收入 / 本地區總預算 / 預算 / 自治實體 / 政府政策 / 澳門 / 經濟分析 / 財務分析 / 經濟狀況 / 地區開支 / 比較 / 發達國家 / 演變 / 工業界 / 統計資料 / 行政當局投資及發展費用計劃 / 投資 / 施政報告;施政方針 / 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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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許可總督於一九九九年內徵收本地區稅捐、稅項及其收益,獲得其他對財政管理所不可缺少之資源,以及許可總督使用有關所得,以支付已登錄或將登錄在一九九九年本地區總預算(OGT)內之公共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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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775-18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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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由於本法律涉及一九九九年度財政年度的財政預算,故本法律已失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0/2019號法律確認本法律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