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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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1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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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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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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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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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組織架構 / 組織法 / 立法會 / 人員編制 / 財政制度 / 立法會輔助部門 / 財政自治權 / 行政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行政自主;行政自治權 / 立法會主席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輔助人員 / 行政-技術輔助 / 總秘書;秘書長 / 人員之轉入 / 負擔 / 翻譯員 / 領導及主管人員 / 中文文牘職程 / 葡文文牘職程 / 廢止 / 附帶報酬;額外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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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組織法——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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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356-13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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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所規定的財政制度自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53/93/M號法令中凡不與本法律的規定相抵觸的部分,補充適用於立法會的財政及財產制度。
廢止一九九三年八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8/93/M號法律,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10/96/M號法律,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1/97/M號法律及其他同本法律的規定相抵觸的法例。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一組第14/2008號法律修改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表一,並加入第二十-A條。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一組第14/2008號法律重新公佈本法律。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1/2010號法律修改第三十七條、表一、表二以及表三。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3/2015號法律修改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條,以及表一。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3/2015號法律在本法律中增加第二十二-A條、第二十二-B條、第二十二-C條、第二十二-D條、第二十二-E條、第二十二-F條、第二十二-G條及第三十四-A條,以及在本法律第三章中增加由第二十二-A條至第二十二-D條組成的第七-A節,及由第二十二-E條至第二十二-G條組成的第八-A節。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3/2015號法律廢止第十四條第二款(三)項及(六)項至(九)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三章第四節、第七節、第八節、第九節、第十節及第十一節。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3/2015號法律重新公佈本法律。
為適用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第2/2021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立法會執行委員會第11/2023號議決,關於調整《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組織法》第三十條所指的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員編制,刊登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第1051-1052頁內(其他類第30/20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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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