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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11/2001
  • 公佈日期
    2001-08-06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32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律(澳門特區) / 組織架構 / 組織法 / 海關 / 職責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人員編制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 負擔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稽查;監督;監察 / 行政自主;行政自治權 / 知識產權 / 對外貿易 / 澳門對外貿易分類協調制度 / 世界海關組織 / 國際關係 / 內部保安 / 廢止 / 海關關長 / 水警稽查局 / 水域公產 / 武器;槍械 / 軍備 ; 武器 / 修改 /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 / 工業產權 /
  • 摘要
    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若干廢止。
  • 頁數
    第903-910頁
  • 註記
    本法律自公佈翌月首日生效,第十八條的規定自第十七條所指行政法規生效後產生效力。
    第十七條指行政法規一經生效,水警稽查局即行撤銷,賦予原水警稽查局權限,改由海關行使,在現行法規中對水警稽查局提述,均視為對海關的提述。
    第十七條所指行政法規生效後,廢止一切與本法律相抵觸的法例,因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原賦予水警稽查局現改由海關行使的權限限外,尤其廢止:一九九五年一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2/95/M號法令;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66/95/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四期第一組第12/97/M號法令;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51/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和表一;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88/9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
    修改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43/99/M號法令第二百一十七條。
    修改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51/99/M號法令,其內所述的"經濟司"和"經濟司司長"分別以"海關"和"海關關長"取代,並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內"透過經濟活動稽查廳"的表述。
    修改經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三百零九條及第三百一十條。
    經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59/98/M號法令修改的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66/95/M號法令賦予經濟局對貨物監察的權限以及就行政上的違法行為提起程序和科處罰款的權限,改屬海關所有,但有關屬證明產地來源證的權限除外。
    經二零一二年四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5/2012號法律,重新刊登第二百一十七條。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6/2017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三條及第十七條。
    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3/2021號法律廢止本法律第十一條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