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11/2023
-
公佈日期2023-06-26
-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6 I
-
生效狀況生效
-
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修改 / 居民身份證 / 身份證明文件 / 電子身份識別;電子標識 / 永久性居民 / 非永久性居民 / 特徵;特性 / 電子政府 / 資訊的取得 / 資料的保護 / 個人資料 / 刑事責任 / 刑罰;處罰;處分 / 罰款;罰金 / 刑法典 / 公證法典 / 調整;更新 / 廢止 / 身份證明局 / 民事登記局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
摘要修改第8/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制度》。
-
頁數第1566-1572頁
-
註記本法律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經本法律第一條修改的二零零二年八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8/2002號法律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以及本法律第二條增加的第8/2002號法律第十四-A條、第十四-B條及第十四-C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零二年八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8/2002號法律第二條、第六條至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
在二零零二年八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8/2002號法律內增加第十四-A條、第十四-B條及第十四-C條。
修改經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62/99/M號法令核准,並經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9/1999號法律及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一副刊第4/2000號法律修訂的《公證法典》第六十六條。
第8/2002號法律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持證人”改為“持有人”。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身分證”的中文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身份證”的提述。
廢止二零零二年八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8/2002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及(七)項、第九條及第十條,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23/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規章》第七條及第十四條第三款、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15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以及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25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25/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經第1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8/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制度》全文。